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一、基本任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与管理办法,依法统计。(二)实行人口和计划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统计调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三)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监督、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分析、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为决策提供依据。(四)建立、完善人口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管理和运用,充分发挥人口信息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五)深化与相关部门的人口信息共建共享制度,提高人口信息质量。二、统计对象统计对象为在本市具有中国国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等所有人口,即全员人口。户籍人口指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这类人口不管是否外出,均为该地区的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指经常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包括户籍地不在本行政区,且按有关规定界定为流动人口的居住人口。三、统计机构和人员县级人口计生委设置发展规划与信息科,乡级配置1名以上发展规划与信息专职工作人员。村级人口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应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5岁左右、熟悉计算机操作、女性为主的要求。四、行政区划管理依托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IC系统)对全市人口信息进行管理。PIC系统中的村级及以上的行政区划建立,应符合国家标准行政区划。非标准行政区划单位,均建立在村级以下管理,即组级单位。五、统计流程PIC系统信息管理实现村级起报,乡级审核工作模式。人户分离的区域界定为村(居)级。组(社、楼院)及时、准确采集人口信息,填写《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并及时报送至村级。村级审核组级提交的《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及时录入、变更PIC系统。同时,村级应掌握了解本级人口情况,使用工作手册记录详细工作过程。跨村级及以上的婚流动人口,由掌握信息的一方通过PIC系统中“迁(流)入(出)”功能实现人口信息的调用,信息接受方须在15日内核实准确有关信息并予以确认或拒绝。村级应及时按照“当月工作任务(提示)”开展服务工作。县、乡两级要对本辖区数据质量进行经常性的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指导基层工作。人口统计应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实现与相关部门人口信息共建共享。六、统计资料村级应认真核对、审查采集的人口信息项目;利用工作手册做好管理服务记录,建立月报告、(半)年公布出生人口信息制度。乡级对村级采集的人口信息项目进行审核及议查;建立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台账;妥善保存各类报表、数据汇总表、人口变动信息采集表以及村级当月工作任务记录。县级要建立质量抽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基层开展工作;保存县乡两级人口统计报表,定期向市级上报。七、报表制度(一)统计报表制度是按照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统一规定自下而上提供统计资料的报告制度。(二)填报上级规定的报表是各基层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虚报、瞒报和拒报。(三)报表起止时间:半年报:上年10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年报: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四)统计报表由村级起报,县、乡、村各级每月均要在系统中归档上报。各级归档上报时间为:村级每月8日前归档上报乡级,乡级每月10日前归档上报县级,县级每月15日前归档上报市级。县级半年报和年报需要向市级上报纸质国家报表及重庆市户籍、常住报表表一至表三,纸质文档延后5日上报。县级以下纸质文档收集由县级自行规定。(五)各级对报表要认真审核,注意表间(内)逻辑关系,并结合历史数据和部门数据对报表进行验证,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纸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