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郑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六)《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七)《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八)《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1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轻微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20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2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