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小区评估管理措施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小区增进中心十一月安全小区评估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有关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平安创立活动的意见》(安监总协调[]67号)规定,为了增进安全小区建设,规范安全小区评估管理,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安全小区评估是根据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小区建设基本规定》(AQ/T9001-)原则,对申请小区实行评估,确认申请小区已基本满足原则,并命名全国安全小区称号的过程
评估遵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凡符合《安全小区建设基本规定》“小区”定义的都市区域、街道、小区(居委会),或企业主导型小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县、乡镇、村等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全国安全小区增进中心)(如下简称增进中心)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司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指导、协调安全小区评估与管理工作
安全小区评估管理工作的详细实行由增进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申请安全小区评估的小区必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小区建设基本规定》,持续开展安全小区建设项目两年以上;(二)有效地防止、减少事故和伤害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各类事故与伤害持续两年控制在当地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注:凡启动安全小区建设的小区应在启动20天内报增进中心立案
济南支持中心:郭xx,国家:欧阳xx第六条增进中心根据《安全小区建设基本规定》编制《安全小区评估指标》作为安全小区评估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安全小区评估程序包括材料初审、组建评估组、现场评估、综合评估和证后管理
第二章申请及初审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小区向增进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安全小区评估申请书》并经小区所在地上级政府综合安全监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同意并盖章后寄送增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