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方案[共5篇]第一篇: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方案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方案一、评估目的对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重点说清规划目标、任务、重点工程、措施等完成情况,评估形成的实际工作能力,分析规划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规划实施的重点,提出规划实施和调整的建议,全面有效提升环境监管能力。二、评估依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依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文本、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07〕37号)及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08〕118号)对开展中期评估的有关要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领域)进行。三、评估原则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应遵循“对照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对照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内容,将硬件建设与基础工作条件、队伍编制、人才培训、运行保障等基础保障条件作为能力建设整体系统,以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达标建设为重点,对规划实施情况予以评估,全面推进环境监管能力系统建设。四、评估对象评估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环境保护部有关业务司局、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部门以及规划涉及的国家级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教、信息、科研等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执行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情况。五、评估程序第1页共23页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并发布评估方案与评估报告大纲。按照中期评估报告大纲(见附件2)的要求,规划内容中由中央本级单位负责实施的,由各中央本级单位编制评估报告(后附评估指标表等);由地方负责实施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编制评估报告(后附评估指标表等)。评估报告报规划财务司后,由规划财务司委托有关技术支持单位,在各地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有关部门和地方评估专家咨询等方式,完成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六、评估方法本次评估将采用自查、抽查、实地调研、数据验证、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具有定量数值要求的指标,基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部机关有关业务司和有关直属单位填报的指标定量数值(附表),对照国家规划确定的定量目标值,对任务或目标完成进度予以定量评估。对于规划中涉及定性要求的指标,应尽可能量化各自投入的资金与相应的工作成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或有关单位报告为主,辅以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定性评估。七、评估内容评估内容以规划文本内容为主,主要包括以下评估内容:(一)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评估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环境管理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情况。(二)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包括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核与辐射监测能力、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核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保护区管理能力以及环境管理基础设施和条件改善等重点工程项目所开展的具体工作;评估规划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评估已形成的实际工作能力。(三)规划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规划实施的资金筹措机制、政策保障与创新;队伍编制、人才培训、运行保障等系统工程的重要方面。第2页共23页(四)规划实施评估总结。规划目标、项目、保障政策实施成效、差距、问题、原因、规划项目调整的意见建议;后续推动规划实施的工作安排部署。另外,各省可根据需要对规划外工作进展进行评估。八、评估进度安排评估时间为2009年1月。2009年1月12日发布中期评估方案及开展中期评估的具体要求。1月16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本级单位将调查材料报规划财务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