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1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专家咨询委员会2.4专业技术机构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3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3.2预警3.3报告4应急反应4.1应急反应原则24.2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3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4分级反应5应急处置5.1应急处置原则5.2现场处理5.3医疗救治5.4信息通报5.5应急反应终止5.6应急处置工作评估6善后处理6.1善后处理6.2奖励6.3抚恤和补助6.4补偿6.5责任6.6社会救助与保险7应急处置保障7.1信息保障7.2应急体系建设7.3卫生应急队伍准备7.4培训和演练3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7.6应急物资储备7.7科研和交流7.8经费保障7.9通讯与交通保障7.10法律保障7.11社会公众宣传教育8附则8.1名词术语8.2预案解释8.3预案实施9附录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9.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9.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9.4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4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51.3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级。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4)霍乱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7死亡。(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