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思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这一税收政策的调整,无疑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作用,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力举措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提高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政策效应产生巨大的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l
让广大农民和农业经营者真正看到了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趋向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提高,改变了以往因扣税率与征收率的不一致而给农产品加工企业带来的税负不公现象,真正实现了不同产业之间税负的公平、合理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这一税收政策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使他们真正体会到中央对扶持农业、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费改税”的坚强决心,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业经营者的投资和经营热情,激励了广大农民种养殖信心,种植养殖规模有了大幅度提高
直接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一方面,进项税额抵扣率从10%提高到13%,在不考虑市场价格因素情况下,将直接给企业带来收购金额3个百分点的税额,另一方面,抵扣率系按收购金额予以全额抵扣,而不考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故按增值税计算原理,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抵扣率已达14
69%[农产品征收率×(1+农产品征收率)即:13%×(1+13%)]
国税部门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一税收政策是农产品加工企业降低税负和利润增加的重要政策性因素
有力地增强了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缓解了一些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设置的绿色、环保等非关税壁垒带来的消极影响
加入nto,给我国农业和农产品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比较优势,优化布局结构,发展特色产业,是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营造公平、合理的政策环境,也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