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思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一税收政策的调整,无疑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作用,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力举措。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提高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政策效应产生巨大的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l.让广大农民和农业经营者真正看到了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趋向。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提高,改变了以往因扣税率与征收率的不一致而给农产品加工企业带来的税负不公现象,真正实现了不同产业之间税负的公平、合理。更为重要的是,随着这一税收政策及其他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使他们真正体会到中央对扶持农业、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费改税”的坚强决心,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业经营者的投资和经营热情,激励了广大农民种养殖信心,种植养殖规模有了大幅度提高。2.直接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企业的利润。一方面,进项税额抵扣率从10%提高到13%,在不考虑市场价格因素情况下,将直接给企业带来收购金额3个百分点的税额,另一方面,抵扣率系按收购金额予以全额抵扣,而不考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故按增值税计算原理,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抵扣率已达14.69%[农产品征收率×(1+农产品征收率)即:13%×(1+13%)]。国税部门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一税收政策是农产品加工企业降低税负和利润增加的重要政策性因素。3.有力地增强了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缓解了一些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设置的绿色、环保等非关税壁垒带来的消极影响。加入nto,给我国农业和农产品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比较优势,优化布局结构,发展特色产业,是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基础。营造公平、合理的政策环境,也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农产品进第1页共6页项税额抵扣率的提高,在直接降低农产品税收负担的同时,也为其赢得了一定的价格空间。对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农业出口企业,由于进项税额的增多,更能享受退税额增加的优惠。这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二)政策效应带来的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1.为农民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随着国家扶持农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兴办农业加工企业;随着农业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好转,加大了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改投入的力度,这都直接为农民、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与此同时,随着农业加工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带动了农产品原材料的需求量,使农业生产基地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壮大、种养殖农户不断增多。农产品需求的增加和农民就业机会的增多,为农民增收提供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企业经营业绩的好转,为了稳定企业与农户的购销关系,许多企业采取订单式并实行保护价或直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等形式让利于农民,稳定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2.有利于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效益农业的快速发展。从宏观方面看,随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提高等一系列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措施的出台,使那些符合国际国内市场需要的特色农业企业有了快速发展,在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下,使土地、资本等主要生产要素迅速发生了结构性调整,以粮、棉、油等为代表的传统产品产量明显下降,从微观方面看,不少经济实力较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的科技合量,以此增强产品的竞争力。3.有利于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形成。随着农业加工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之间由原先的松散型买卖关系转向比较紧密的合作关系后,双方已逐步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使广大农业加工企业逐步把“农场”作为企业的“第一工场”,从而对农产品基地的规模、管理等提出更高、更科学的要求,促进了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现行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存在明显的政策误区。现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均第2页共6页为不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而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按收购金额直接乘抵扣率计算产生,没有按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