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市区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初次违法,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够停止的,处7000元以下罚款;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停止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7000元以上1
4万元以下罚款;3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或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反映强烈的,或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道及点位有违法行为的,处1
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处罚条款内容违法行为处罚量化标准并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