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重庆市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奖励评审的事务性工作;(二)负责审查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及确定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三)对奖励项目(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期间组织召开评审会;(四)负责高等级奖项的审查核实;(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