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0页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2012〕2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或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属购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分配结果公平和运营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第2页共30页第1页共3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0页动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配售、退出和纠错的联合办公机制
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工作民政、财政、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