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工工[2007]11号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各直属单位、直管项目经理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民工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深入推进民工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发挥民工学校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项目民工学校管理办法
一、民工学校工作的组织领导1、集团公司成立民工学校总校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集团公司工会负责民工学校的日常具体工作
2、各单位、项目工会负责本单位民工学校工作
3、凡建立民工学校的项目经理为该项目民工学校的负责人,教务负责人由项目工会主席或项目施工员、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民工学校的实施工作
二、民工学校的建立1、凡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1元以上的,并列入创标化工地、创优质工程计划的项目均需建立民工学校
2、凡建立民工学校的项目在搭设现场临设时,必须搭设民工学校教室,民工学校的教室不得小于40平方米
也可利用现场食堂餐厅、会议室、职工活动室等
教室门口悬挂“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民工学校”牌子,牌子规格不得小于60cm×45cm
教室内配置课桌椅、黑板、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必需教学器具
教室四周墙上张挂民工学校章程、教学管理制度、学员守则、教学计划、学习园地、学校组织机构图、学员情况表等
3、师资队伍主要由所在单位、项目的各职能部门人员担任,同时,可外聘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人员、所在辖区警务人员、社区领导、医务等人员
4、教材主要来自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文件、职工安全生产手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5、民工学校的经费开支应列入项目的成本开支,如教室器具的配置、教材的购买、教师讲课费、优秀学员奖励等
三、民工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项目民工学校要根据工程特点和工地实际,每个月都要制订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每月不得少于8课时
教学计划表由项目民工学校教务负责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