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公证的法律思考摘要
目前公证业界对宅基地使用权办理继承公证持否定态度,但对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项上的农村房屋公证相对持肯定态度,在实践中各地也有不同做法
有些地方办理农村房屋公证对农村房屋项下宅基地使用权采取回避办法是不可取的
实际上我们只要认真把握好农村房屋的性质、特点以及国家有关农村房屋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农村房屋的公证就可大胆办理
关键词:公证;农村房屋;自认证据;审批前置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工作的大力推进,目前我国农村出现了这样一些现象,有的农民外出打工,举家迁移到远离家乡的城市居住,他们在农村的住房就闲置下来,而同时农村中的无房户需要房屋居住生活
也有些城市居民由于祖辈过世留下的农村房屋遗产需要继承,有的地方因城乡一体化建设大量农村房屋面临着拆迁而随之带来的农民房屋如何安置等等
因此,由于城乡一体化带来的迫切需要解决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问题是公证行业面临的一个重大的实务课题
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设有诸多限制,从而影响了对农村房屋的公证办理并制约了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一、农村房屋的特点和公证面临的诸多难题农村房屋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乡镇企业所有的房屋及农民个人所有的房屋,本文所指的农村房屋仅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房屋
我国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是否能转移呢
答案是肯定的,比如上世纪九十年代XX省建设委员会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如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继承、分析等),房屋状况变动(如翻建、扩建、拆除、倒塌、焚毁等),他项权利变更(如设定、注销他项权利),应及时向村镇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由此说明我国农村房屋也存在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继承、分析等多种所有权转移方式
但是办理农村房屋公证存在下列特点和难题:第1页共7页(一)很多农村房屋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权属不清,是办理农村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