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建築工程施工說明書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修定一、本工程之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係採用預拌混凝土,除另有規定外應向已加入臺灣區預拌凝土工業同業工會之廠商採購,其強度應符合設計圖上之要求,施工中承包商應於工地範圍內自行開闢施工便道,俾便預拌混凝土車輛能夠到達任何施工處所,並應與預拌混凝土廠商密切連繫,以免供應失調,施工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為機拌混凝土
二、本工程所需之預拌混凝土,應由同一預拌混凝土供應商供料為原則,得標廠商於工程施工中如欲更換預拌混凝土供應廠商者,應將必須替換之理由陳報本處核可後,方得變更
三、混凝土澆築前應作坍度試驗,並依監工員指示製作試體,保養七天及廿八天後送試驗,其試驗費用除另有規定外由承包商負擔
四、本工程所用預拌混凝土,應於進料灌注前做坍度試驗,其不合規定者應運離工地拋棄
五、本工程試體除依施工細則規定製作外,應製作七天混凝土抗壓強度圓柱試體一個,其抗壓強度須達廿八天設計強度之百分之七十以上,以做為工程繼續施工及估驗之依據,倘七天抗壓強度試驗結果低於廿八天設計強度百分之七十時應予停工,俟同組試體廿八天抗壓強度試驗結果,做為工程施工之準據
六、本工程所需擋土排水(包含一切擋土必要措施,地面及地下水之排除)費用以壹式估列,承包商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施工地點勘估,得標後不得藉辭要求變更擋土及排水工程或加價,但若工程計劃變更時,得視實際情形增減
七、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在工區內及週近設置施工警告標誌並採取安全措施,如發生事故,概由承包商負責
八、本工程完工後承包商應提供十二吋彩色施工照片,最少四幀交與本處作為市政建設展覽資料
九、本工程回填土應不含磚石、樹皮及其他雜物之良土
十、挖土後之餘土處理,若距離本工程四公里以內市府有適當地點須要土方時,承包商應負責載運至指定地點,不得異議
十一、工程廢棄物之運棄地點除本處另有指定者外,應一律運棄小港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