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以及省交通厅相关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项目(含提档升级项目)及沿线桥梁改造项目,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镇各村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交通运输局或其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第二章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农村公路工程实行施工(监理)、安全、廉政三合同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附建设合同复印件),工程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填报单位及审批单位对填报的真实性负责,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维护施工路段正常秩序,确保交通交通安全
具体参照《XX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第1页共5页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护施工人员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