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市教育局《关于下发的通知》[常教师(2001)字第17号文]精神,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的管理,推进全市校本培训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管理机构校本培训是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满足学校和教师的需求和发展,由学校组织的以学校为基本单位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形式
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全市中小学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
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本培训(常州市教育教研室负责校本培训中校本教研部分)的业务指导及有关管理工作
辖市区教师培训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中小学开展校本培训的业务指导
开展校本培训的中小学可成立校本培训领导小组,也可依托现有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校本培训
校长是开展校本培训的第一责任人
二、开展校本培训的基本要求—1—1、学校领导重视教师继续教育,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2、有师资培训的目标和规划
3、有健全的教师培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能开发本校教师培训需求的师资资源和实质性的培训内容
5、学校有相应的硬件设施
三、开展校本培训实行申报审批制度1、申报时间:凡开展校本培训的学校均须提出计划书报批,每年9月为下一学年度校本培训学校申报时间(2003年的申请报批时间为11月份)
2、申报程序:由学校填写校本培训计划报告(附件一),一式三份,市直属中小学报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市教育局人事处)、辖市、区中小学报所在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批
(1)市直属中小学的校本培训申请报告由市教师培训中心和市教育教研室按各自分工审查,市教育局批准
(2)辖市、区中小学的校本培训计划书,由辖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或培训机构审查,辖市、区教育局批准
3、申报校本培训需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