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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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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质量环境,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细则》要求,做好责任主体质量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附件:《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提高质量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质量环境,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以下按《省条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情况的记录。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管理,均适用本细则第二章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2、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4、未按规定的时限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6、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7、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8、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9、未按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0、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1、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按规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12、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住宅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的;13、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勘察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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