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数,提高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小康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着重帮助解决农民有病住不起院的问题,兼顾门诊,让农民在日常医疗中得到实惠
第三条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县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但必须整户为单位参加,户不漏人
第五条合作医疗实行“乡筹县补、县级统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合作医疗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工作,同时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会),统一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县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县合管办设在卫生局内,与卫生局合署办公,负责县合管会的日常工作
县卫生局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服务中心),作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县级及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结算工作
乡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
村设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第七条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乡建立合作医疗监督领导小组,村建立合作医疗监督小组
第三章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第1页共8页第八条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政府补助、农民个人自愿缴纳两部分组成:(一)政府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在我县未列入国家试点县之前每人每年由市政府补助10元、县政府补助10元;(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元
第九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合作医疗,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