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各级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农村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时,必要时财政、监察、公安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使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单位、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关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农村审计机构有会计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由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审计
第五条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
农村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曾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脱离被审计单位不满两年的;(四)负责被审计单位会计代理业务的;(五)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第1页共5页影响审计公正的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权限第七条县市区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下列事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一)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请审计的事项;(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