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八章执行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诉讼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第七条【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使用本民放语言文字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检察监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