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敖汉网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7日09:21:21(1990年10月12日XX省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17日XX省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9年11月29日XX省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7日XX省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7月25日XX省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1页共12页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