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服务者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是Internet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参与者,因此,如何从法律上对ISP的地位、责任作出恰当的界定,不仅直接关系到ISP及网络用户的利益,也关系到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乃至整个Internet的健康发展
从目前国内学界对ISP的认识来看,仍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种状况必然会影响到对ISP的地位与责任的界定
本文作者认为,IS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ISP仅指提供传输通道、交流空间和技术支持服务者
作者认为,ISP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及基于其业务性质而应承担的法定社会责任
限于篇幅,本文仅就狭义的ISP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中介服务存储通道系统缓存狭义的网络服务者从具体功能上来看又可分为物理网络运营者、接入服务者、Web服务器或虚拟主机提供者、电子布告板、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网络会议室经营者及技术服务提供者
其中,物理网络运营者NP(NetworkProvider)为用户进入Internet进行信息交流提供物理基础——网络,它们多是各国的电信企业
这些电信企业也往往利用自己的主干电信网直接为其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接入Internet服务或将自己的电信线路出租给他人用以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接入服务者IAP(InternetAccessProvider)通过租用电信企业的公用通信线路(公用网)或自己铺设的专用线路(专用网)为其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接入Internet服务,它与物理网络运营者一道为用户进入Internet进行信息交流提供传输通道(conduit);Web服务器、虚拟机提供者、电子布告板(BBS)、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网络会议室经营管理者等是为用户在Internet上进行信息交流提供空间场所服务的人,用户可以在这些空间上通过上、下载信息从而实现信息交流的目的;技术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