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写《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试行),本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桂林市市容管理局二ОО六年七月十二日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试行)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的景观容貌,维护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本市其他区域的广告设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的基本要求1、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注重与周边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2、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色调、图案、形式、材质、大小、高度、位置、朝向、布局应当与建筑物风格、周围环境相协调。3、户外广告处于城市中心区域、商业繁华街道、重要路段和区域的,必须安装照明设施,宜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光导纤维或其他新型耐用材料。要求色彩绚丽、亮度适宜,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力求达到动感效果。4、设置户外广告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充分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5、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原则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经批准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具有美化功能的墙面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6、户外广告的支架必须进行装饰、美化、隐蔽处理。7、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要求。8、设置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损害园林绿化的;3、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安全运行范围的;4、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范围内;5、影响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6、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7、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8、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人行天桥除外);9、在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的;10、在宽度不足3米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11、其他法律法规不得设置的规定。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第六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1、突出屋顶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本区域建筑物高度的规划控制要求,并应采用通透式霓虹灯形式。建筑层数3层以下(10米,含3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米;建筑层数3层以上(10米,不含3层),8层以下(24米,含8层),最高不得超过6米;建筑层数8层以上,最高不得超过8米。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2、必须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3、广告牌牌面底部与建筑物顶部或女儿墙之间,钢结构外露不得大于0.5米。4、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的造型、规格要相协调。第七条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1、在不影响建筑物风貌的基础上酌情设置,严格控制。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米,广告结构与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3米。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3、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可局部设置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