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详尽版】XX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XX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入学第三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第1页共15页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