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4月21日修正)第一篇:《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21日修正)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农业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1页共59页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