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与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与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定制度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合议组,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行政复议合议组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设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机构,聘请法律和其他方面专家担任咨询顾问
第六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第八条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部行为;(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四)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六)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但是超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内容的除外;(七)行政机关落实政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