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组织建设制度规定民兵组织建设科目:民兵组织建设目的
通过授课讲解,使同志们深刻掌握民兵组织建设有关内容、方法及步骤
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做好笔记,勇于发言
一、民兵的性质“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
是我国‘三结合’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兵备力量”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毛泽东同志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就提出了“战争的伟力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兵民是胜利之本”的著名论断,建国后又指出:“在帝国主义存在的条件下,民兵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同志军事思想,一再强调:“民兵就是要提到战略地位”;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也极为重视和关心民兵工作,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民兵工作是十分重要的”、“要十分注意抓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
党的三代领导人的这些精辟论述,高度概述了民兵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民兵的组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民兵组织
”这个规定明确了民兵的组建范围,为在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民兵组织,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乡镇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单位,是建立民兵组织,开展民兵工作的基层单位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以上在乡镇建立民兵组织,就使民兵组织得到了最广大的人力资源,有了最深厚的群众基础
三、民兵分类通常把民兵分为三类
按年龄和训练程度分为: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
《兵役法》第38条规定: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第1页共5页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按性别分为:男民兵和女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