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治安管理分析报告在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重要力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枪杆子刀把子,必须全面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四句话十六字的总要求,必须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必须坚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但在公安队伍中仍然存在个别害群之马,利用职务实施犯罪,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相违背,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公安的形象,影响了法治的权威
笔者结合公安职业生涯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就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概念、危害、原因、预防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
一、概念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总称
公安民警职务犯罪与一般的职务犯罪相比较而言,它是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犯罪主体仅限于公安民警,是指民警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国家对公安民警职务管理法律的规定,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四章)、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的犯罪,涉及罪名多达三十多种
从刑法规定来看,法律对警察职业的约束和要求很高,一般职务犯罪主体所涉及的罪名,公安民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都会涉及到,并且有的还作出从重处理的规定
比如,《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分类根据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具体特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贪利性职务犯罪
是指利用警察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一般为故意犯罪,主要有贪污罪,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比如,XX省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贪污3
42亿、受贿8440万元、挪用公款1
01亿、单位行贿1057万元,同时还触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成为《刑法修正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