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港监字[1997]367号有关港务(航)监督:为了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提高船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文收到之日起,有关培训机构、港务(航)监督停止受理和开展"海上求","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和"海上急救"等四项专业训练(以下简称"四小证")的培训、考试的申请
已经获准开展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要求,进行一次自查,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后方可继续开展培训
原经我局授权开展"四小证"或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的港务监督可继续开展"熟悉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该两项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有关港务监督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我局申请授权开展"熟悉培训"、"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培训"、"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和"船上医护培训"等专业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及对相应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以上各项船员专业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以及负责这些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港务监督应满足我局的有关要求
三、有关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积极筹备开展相应的专业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