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港监字[1997]367号有关港务(航)监督:为了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提高船员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文收到之日起,有关培训机构、港务(航)监督停止受理和开展"海上求","救生艇筏操纵"、"船舶消防"和"海上急救"等四项专业训练(以下简称"四小证")的培训、考试的申请。已经获准开展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要求,进行一次自查,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后方可继续开展培训。原经我局授权开展"四小证"或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的港务监督可继续开展"熟悉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该两项培训的监督管理。二、有关港务监督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我局申请授权开展"熟悉培训"、"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培训"、"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和"船上医护培训"等专业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及对相应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以上各项船员专业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以及负责这些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港务监督应满足我局的有关要求。三、有关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积极筹备开展相应的专业培训。筹备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四、在中国籍海船上工作的船员应按本通知所颁布的3个"办法"的适用范围,尽快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临时随船工作的人员应完成"熟悉培训"。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五、2002年2月1日前,现在海船上任职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在申请按照STCW78/95公约签发的新适任证书前,应完成相应的"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培训"、"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和"船上医护培训"等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六、持有"四小证"的下列海员,在2002年2月1日前,具备下列条件后,可向有关港务监申请相应的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一)在海船上列入编制并担任职务的船员,完成基本安全知识更新培训和有关"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的培训后,经考试合格,可申请"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二)海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和在500总吨(750千瓦)或以上船舶组成的值班的水手和机工,完成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知识更新培训后,经考试合格,可申请"精通救生艇筏、救助艇专业培训合格证"。(三)海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无线电人员,完成精通急救知识更新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可申请"精通急救专业培训合格证"。七、具有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的现职船医,经审核可申请"船上医护专业培训合格证飞1八、1998年8月1日前进入海员队伍的海船船员,在2002年2月1日后继续在船任职,必须持有"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合格证"。1998年8月1日前进入海员队伍的海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人员和在500吨(750千瓦)或以上船舶组成值班的水手和机工,在2002年2月1日后继续在船任职,必须持有"精通救生艇缆、救助艇专业培训合格证"。1998年8月1日后,凡在配备快速救助艇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人员必须完成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并取得《精通快速救助艇专业培训合格证》1998年8月1日后,在海船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元线电人员必须持有"精通急救专业培训合格证"2002年2月1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