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调解调研报告日益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纠纷决定了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要方式之一,在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日益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优越性,尤其在我国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效显得尤为重要和契合时机。因此在和谐社会大力推进的过程中发挥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根据市中院的安排,专门对法院民商事调解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一、案件情况及特点1、从法院近三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看,调解所占比例并不高。xx年xx年6月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251件,调解992件,调解率占审结案件的23.34%。2、纵观分析,调解率每年处于上升趋势。从上图分析,结案件数呈下降趋势,但调解的案件数略有所上升,特别是调解案件占结案的比率上升较快。3、从整体上看,我县法院的调解率并不高,通过走访部分法官,他们认为主要原因是:①、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相对被削弱;②、案件数量的增加,使法官没有多少时间过多的去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的不能;③、调解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即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④、案件的性质决定了调解的概率,如离婚、债务、相邻纠纷等案件易于调解,调解成功率较高,而案情复杂的案件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如交通事故、股权纠纷等。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二、法院的主要做法从我院的调查情况看,法院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下,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环节中,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第1页共5页息纠纷的目的。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三、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一)存在的问题7、调解与防止虚假诉讼问题。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多分财产、有较多债务的特别是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的债务人为了少还债务,往往会与亲属、朋友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而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一起到庭,主动要求调解。在调解中,如何防止虚假诉讼是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二)建议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第2页共5页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整理文章由解这一和平解决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