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的范本范文民事答辩状答辩人
郑建安,男,43岁,汉族,XX县区人,XX县区工商局干部,住XX县区工商局宿舍
胡辉光,男,50岁,汉族,XX县区人,住XX县区横江镇屋头村委会仓下村44号
刘斌萍,男,47岁,汉族,XX县区人,住XX县区横江镇高陇村委会高陇村8号
刘辉,男,44岁,汉族,XX县区人,住XX县区敦厚镇文山路23号
因原告胡辉光与我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作为答辩人的我,本案的被告
再次收到胡辉光的民事诉状感到很震惊
一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诈骗犯,想再次使用“法律手段”行使卑鄙的诈骗之名
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
一、虚构事实,胡编乱造案件当事人1、原告胡辉光与刘辉、刘斌萍、曾四立四人曾与2007年10月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诉我归还283000元
但这次胡辉光以同一法律事实,又于20XX年5月18日单独一人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我,把刘斌萍、刘辉列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第三人
原来的原告曾四立竟然不是本案当事人
且原诉状所涉及曾四立的出资金额6万元这次竟然变成胡辉光的了
这说明胡辉光在编造事实的时候漏洞百出,假的就是假的,是经不起事实和证据检验的
2、原告诉称“我出具一张4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律师,后转交给了原告女儿”
事实上我从未出具过什么欠条给原告律师,如果有的话,胡辉光为何不持该欠条在法院起诉我呢,他又如何解释我为什么出具4万元欠条给他呢
他很难自圆其说
二、本案的事实真相1、2005年11月间我的确和原告胡辉光谈论过土地转让之事,但刘辉、刘斌萍、曾四立根本没有参与此事的商谈
我和胡辉光也只是口头商谈,但没有最后形成文字合同
主要原因第1页共3页是胡辉光后来到县国土局咨询过“该块土地政府已规划,且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政府禁止转让”所以最终我们没有签订什么《土地转让协议》,更没有收到土地款28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