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制度为推动全民创业,实现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跨越,在国家和省州已有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改革企业年检制度,根据企业的经营、纳税、银行信用状况,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延长年检期限或免检
第二条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入股的资本多元化形式,成立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发展作贷款担保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担保公司出现的风险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条鼓励企业开发各类新产品,争创名牌产品
获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两年内其上交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获国家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三年内其上交所得税
和增值税的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市政府奖励人民币10万元,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第四条鼓励兴办农业产业化企业
符合条件的民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专项贷款贴息,并减半征收其生产、水产养殖等用水资源费
从事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在用地方面对新创办的民营企业实行优惠
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同,将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本级留成部分按不同比例逐年返还给企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50%比例予以返还;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70%比例予以返还;5,0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
返还资金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解决
第六条鼓励民营企业招商引资
民营企业引入项目类别、资金数额在招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享受市招商奖励政策,民营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招商活动,政府给予相应的经费补贴
第七条对新开办的工业性民营企业,自投产年起5年内同第1页共3页级财政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用于扶持该企业
对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注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