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委办〔2007〕63号中共兴文县委办公室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文县政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兴文县政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已试行一年,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县接待工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修改完善,形成《兴文县政务接待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兴文县政务接待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2
兴文县政务接待报批单中共兴文县委办公室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23日兴文县政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的政务接待工作,提高政务接待水平,树立兴文县对外开放良好形象,结合兴文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接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着力提升兴文县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努力为建设“和谐美好新兴文”服务
第三条政务接待本着“热情、礼貌、周到、得体、节俭、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县级领导牵头负责制分工协作、精心组织、优质服务、确保安全,努力做到客人乘兴而来,满意而归,求取接待工作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政务接待工作要在县政务接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接待责任领导统筹,县委县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接待办)与“五大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接待范围第五条一级接待任务: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以及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领导来兴文县的接待任务
第六条二级接待任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担任过上述职务的老领导来兴文县的接待任务
第七条三级接待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副部(省)级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