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的行政法监督运行摘要
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标志着原有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和跃升,也预示着依法行政作为现实的行政管理准则被首先作用于社会层面,其支撑点必将带来行政管理内部的一场变革
权力本位如何向责任本位转移,政府职能转变如何实现,都需要通过建立新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予以保障,这不仅是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先从明确责任入手,让民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有一个自我约束的过程,再通过建立民政部门行政考评体系对行政行为进行考核,从而探索了一种权、责对应的新的管理体制机制,改变过去行政管理内部监督弱化的问题,对提高民政部门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思索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部署,以及《XX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和大力推进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
在推进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经历了在改革中建立、在发展中完善的历程,经过探索与实践,逐步建立一种民政部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新模式,确保民政部门的依法行政真正落在实处
一、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时代背景和发展历程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法治政府建设应有之义,并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而逐步向前推进和深化
从XX省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历程看,大体经历了三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发展的初始阶段,创制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
主要体现在推行政务公开、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执法督查等内容,并初步建立和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操作办法
(2)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