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意见为进一步合理安排使用财政医疗救助资金,规范突发事件医疗救助行为,切实解决突发事件中救助伤病人的医疗保障问题,现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救助对象突发事件医疗救助指国家政府机关实施公共权力、社会重大事故和社会突发重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急需医疗救治的突发病人和意外伤残人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交通事故中肇事负责人逃逸后留下的无责任主体且无承担医疗救治经济能力的无主伤病人员
二、明确救助责任(一)对国家政府机关实施公共权力行为造成的需要医疗救治的突发伤病人员,由公权实施主体单位负责医疗救助责任
(二)对重大安全事故、社会突发重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医疗救治的伤病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医疗救助责任
(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由县民政局落实医疗救助责任
(四)对交通事故中肇事负责人逃逸后留下的无责任主体且无承担医疗救治经济能力的无主伤病人员,由县公安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责任
三、救助资金筹集(一)为应对国家政府机关实施公共权力、社会重大事故和社会突发重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发生应急医疗救治,县财政每年予以一定额度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资金,专项用于社会重大事故、社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
(二)县民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44号)有关精神,筹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急医疗救治资金
(三)县公安局对交通事故中肇事负责人逃逸后留下的无第1页共2页责任主体且无承担医疗救治经济能力的无主伤病人员,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60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应急救治费用
四、严格救助要求(一)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