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2、《电影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12项)1、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2、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4、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审批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5、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11、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同意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12、阻断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的审核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二)行政处罚(106项)1、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1)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或者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2)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