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武平县工商局关于印发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加强行政指导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工商所,检查大队,12315台:现将《武平县工商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加强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武平县工商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加强行政指导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行政指导的业务化、日常化、规范化及长效化,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行政指导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已任以群众、企业、政府“三满意”为目标,通过在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持续、全面、系统地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促使12315台、各工商所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自觉、主动将行政指导管理方式融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日常执法工作中,实现行政指导业务化、日常化、规范化及长效化,达到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二、工作内容消费维权主要涉及消费者和经营者纠纷双方,工商部门可针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指导。(一)针对消费者的行政指导。1.指导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与能力:(1)指导消费者提高理性消费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绿色消费、理性消费,识别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惯用手段。(2)指导消费者了解自身的基本权利。指导消费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九大基本权利,懂得主动运用上述权力维护自身权益。指导方式:通过宣传《消法》及《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发布消费警示、维权案例等普法宣传活动,开辟新闻媒体专栏、开展维权教育进校园、举行现场咨询会、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短片等各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消费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进一步增强消费者识假辨假和依法护权的能力,促进消费者更新消费观念。2.指导消费者开展具体维权工作:(1)指导消费者明确法定维权主体。明确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以及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消费者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提出维权主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消费者,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来为其主张权益;必要时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指定代理人为消费者主张权益。明确“消费行为”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2)指导消费者判定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帮助其准确判定侵权赔偿责任主体。具体责任主体认定原则如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指导消费者准确举证。向消费者介绍维权举证行为的证明对象、证据种类和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明确证据种类消费纠纷中常见的证据包括如下三种类型:一是反映消费法律关系成立、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书、发票、费用收据、信誉卡、保修卡和维修单据等。二是反映争议焦点存在的证据。争议的焦点包括侵权事实、违约情况等。如问题商品的样品,鉴定、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