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业务规范第一章租赁合同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
《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制度是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制度
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流程图一、提出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使用主管机关统一的示范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条款可做增删
租赁当事人可以凭产权证明材料或市、区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领取空白《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或在网络下载,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有:1、出租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是:(1)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①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②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筑许可证(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若许可证法定用途不明的,还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能够证明其法定用途的材料)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③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书;④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⑥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