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摘要]悬赏广告,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之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
悬赏广告的成立,须具有悬赏人、对不特定的人以广告形式做出意思表示、奖赏、他人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等要件
悬赏广告现已经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然而对于悬赏广告中的法律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有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
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广告人的利益,体现公平原则,便于司法操作
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确认悬赏广告的有效性,并且解决其法律性质上的分歧,给悬赏广告一个明确的定位是法制完善的需要
[关键词]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悬赏广告,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内容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等等
实践情况如此复杂,但我国的法律又恰恰没有对悬赏广告进行明文规定
笔者想从法律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这一有争论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悬赏广告的含义和构成要件1.悬赏广告的含义关于悬赏广告,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不同法系的国家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
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契约,故“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指定之不特定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要件,无法以承诺的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
[1]在此我们采取史尚宽先生关于悬赏广告的定义,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之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
[2]2.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悬赏广告的成立,须有以下要件:第一、须有悬赏人
悬赏人是做出悬赏意思表示的人,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第二、须有以广告形式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