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明确公司业务授信贷前调查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要求,实现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技术体系的标准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升调查报告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尽职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是指占用我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调查,指从接受授信申请开始,经过资料收集、调查分析、完成授信调查报告、出具明确的授信方案建议、直至形成完整的授信申报资料报送授信评审部门的整个过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调查报告是各经营机构为对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业务在一定的技术框架内形成的调查分析报告,是授信业务上报各级评审机构的必备要件。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授信调查人员是指各经营机构参与授信调查的客户经理、支行负责人、行业金融部负责人、风险经理以及进行授信补充调查的评审人员。第六条本办法中所称支行(部),指经营机构辖属的支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行业金融部等。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各事业部可根据自身专业化经营需要,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定分析需要的授信调查报告及技术规范体系。各事业部自身系统范围内的调查报告规范体系应报备总行授信评审部。第八条为真实、全面反映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各项信息,授信调查人员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我行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调查活动,履行尽职调查要求。第二章授信调查的原则和基本流程第九条授信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得直接采信,须客观公正地开展授信调查工作,保证授信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履行尽职调查要求。(二)实地调查原则。必须对授信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不得仅凭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或其他外部资料完成调查报告。(三)双人调查原则。授信调查必须执行主办客户经理、协办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制度。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均应对授信调查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四)完整性原则。开展授信调查前应该设计充分、完整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流程、调查范围、调查重点等),尤其强调对非财务信息的调查,以获得授信审批所需的完整信息。(五)信息验证原则。要求通过向授信申请人往来企业或知情人,如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专家等咨询,或通过公开信息搜集,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六)回避原则。授信调查人员应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第十条授信调查基本流程:(一)接受授信申请;(二)对授信项目进行初审,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我行授信准入的基本要求;(三)对符合准入要求的授信申请人进行调查,收集资料,核实相关信息;(四)如授信申请人(含保证人)在我行无有效的评级与限额结果,由客户经理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可不含信贷方案建议内容),发起评级与限额核定流程,核定年度评级与限额结果;(五)客户经理根据新核定或已存在的客户有效评级与限额结果,完成授信调查报告的撰写,明确授信方案建议;(六)由风险经理对授信调查报告和相关授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齐全性发表意见,进行初步风险分析,出具风险评价报告;(七)整理授信资料,一并报送授信评审部门。第十一条对总行认可的主动授信客户名单内的客户及其他优质客户,原则上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根据不同客户层级,实行差异化的调查层级标准要求,但必须履行尽职调查责任。第三章授信调查基本工作要求第十二条在正式受理授信申请后,客户经理应进行授信资料的收集、基础信息调查和核实工作。第十三条授信资料的收集。客户经理在进行授信调查时应按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