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机构选聘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企业(如下简称为“企业”)及子企业对外聘律师的管理,保证外聘律师提供优质服务,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合用于企业及子企业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接受企业委托,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题法律事务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本措施所称专题法律事务,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章法律机构选聘第四条企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如下范围中择优选聘律所,建立外聘法律机构信息库:(一)既有外聘律师事务所(二)根据业务需要,经公开竞争性选聘程序确定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备选库须具有如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具有有关执业证书;(二)律师事务所在当地著名度较高,管理规范,声誉很好,综合实力较强;(三)执业三年以上,业务精通,具有良好职业修养;(四)在有关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执业经验,并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成功案例
第六条企业外聘法律机构由法务部在外聘律师信息库中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聘,最终入选名单经法律顾问确认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详细审批流程见《外聘法律机构审批表》(见附件(1)
第七条法务部对外聘律师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入库的律师事务所调整一次,并报分管领导确认后执行
第三章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由法务部在外聘律师信息库中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聘经法务部负责人、分管副总同意,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同意,详细审批流程见《外聘法律顾问审批表》(见附件(1)
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选定后原则上一年一聘
法务部作为法律顾问的管理部门,应督促、协助法律顾问做好如下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二)就有关法律问题出具书面意见;(三)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四)承接专题法律事务;(五)参与重大决策论证;(六)其他事项
第十条法务部应在每年度结束后,规定法律顾问提交年度述职汇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