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行政执法职能一、社会团体登记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XX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XX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共34项)一、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入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页共23页(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