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考核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及奖惩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的方式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坚持依法考核原则。(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坚持分类考核原则。(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坚持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以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企业按行业分为工交类、商贸类、公用类三大类。(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的潜亏。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其中期初净资产和期末净资产均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经营波动较大的,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三)签署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四)考核指标的调整。考核期内,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在考核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第十条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于考核当期7月底以前将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法律纠纷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