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的意见宁地税发[2005]187号颁布时间:2005-9-7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为完善并规范企业注销检查中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由我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在注销检查中,其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在注销检查中,应检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以下情况:(一)检查纳税人注销登记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二)检查注销当年经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三)检查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二、在注销检查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被有关政府部门强制关闭;(三)上级单位或出资人决定解散企业(包括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四)章程规定的法定事由导致企业解散的(如:经营期限届满等);(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六)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转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七)依法需要清算的其他情形。三、纳税人注销时,应当按以下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一)纳税人注销当年经营不足一年的,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纳税人应进行清算的,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期是指纳税人自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清算之日起,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的期间。(三)纳税人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后10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参加清算工作。纳税人清算不成立清算组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进行注销检查。(四)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之前,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申报表》(见附件一)申报缴纳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五)纳税人注销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供企业初始验资报告及资本变更报告、企业资产处理(或评估)结果的原始凭证或证明等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规定的期限报送。四、对企业所得税的注销检查,应当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各类收入的确认的时间和金额是否准确。(二)有无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和提高税前扣除标准的情况。(三)应付未付款项是否按照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四)是否有欠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五)税前扣除需要审批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六)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五、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和注销检查中,对清算期间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变卖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变卖收入大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变卖收入小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可在税前扣除。清算期间发生零星、正常的产品销售行为,应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二)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入金额,扣除发生支出后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三)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四)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按其帐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五)处置、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相关税金和附加,按规定税前扣除。(六)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属于税前扣除范围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应予注销的不再清偿的债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七)“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扣除。“待处理财产损益”中资产盘盈的部分,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盘亏的部分,属于税前扣除损失范围,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八)“坏帐准备”科目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九)预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项费用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尚未摊销的“待摊费用”(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