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的意见宁地税发[2005]187号颁布时间:2005-9-7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县局:为完善并规范企业注销检查中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由我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在注销检查中,其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在注销检查中,应检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以下情况:(一)检查纳税人注销登记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
(二)检查注销当年经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
(三)检查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
二、在注销检查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被有关政府部门强制关闭;(三)上级单位或出资人决定解散企业(包括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四)章程规定的法定事由导致企业解散的(如:经营期限届满等);(五)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六)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转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七)依法需要清算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注销时,应当按以下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一)纳税人注销当年经营不足一年的,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应进行清算的,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期是指纳税人自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清算之日起,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的期间
(三)纳税人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后10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参加清算工作
纳税人清算不成立清算组的,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进行注销检查
(四)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之前,未领取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