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工作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01—20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具有法定资格;㈡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㈢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㈣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由产权气瓶;㈤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㈥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㈦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㈠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第1页共9页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㈡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㈢气瓶使用登记表;㈣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