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等七项制度的通知(皖农信联发〔2008〕120号)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计算机机房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网络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管理办法》等七项制度已经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范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保障综合业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结合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账务数据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集中存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统一管理。账务处理采用日间实时记账,日终轧差净额清算的处理模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全省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第二章综合管理规定综合管理包括机构管理、凭证管理、现金管理、股金管理内部账管理、查询记账、客户管理和机构日结、年(月)终处理等。第一节机构管理第四条综合业务系统对系统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实行级别管理,依据各机构管理级别不同,将机构分为以下级别:省级机构:省联社内设部门、直属机构;地市级机构:省联社办事处;县级机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以下简称“法人行(社)”);信用社级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等;分社级机构:农村信用社分社、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储蓄所等。第五条根据机构对账务处理的要求不同,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划分为账务机构和管理机构两类。账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进行与自身业务相对应的各种账务处理机构;管理机构:为了经营管理、数据统计以及其他管理要求而设立的虚拟机构。第六条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号由10位数字组成,规则是:前四位编码与行政区划编号相同,五至六位为法人行(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编号,后四位为机构顺序号,由省联社统一规范编制。第七条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账务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奇数编号,管理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偶数编号。第八条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应严格遵守《安徽省农村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九条综合业务系统各级账务机构均设立现金库,由库管员负责现金入库、出库、柜员尾箱现金的上缴、领用等。第十条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柜员不得为他人代填或代改缴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柜员必须核对传票金额与现金无误后,方可做现金收付交易。第十一条日终时,柜员应将柜员尾箱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相符,方可日结。第十二条柜员在上缴尾箱现金前必须将柜员尾箱实物和综合业务系统中记载情况核对一致,做到账款相符。第十三条同一机构内某一柜员尾箱现金不足,柜员可以从机构库中领取,也可以从其他柜员尾箱调拨。各级机构应设定账务柜员尾箱的最高限额,超过规定限额必须及时上缴库管员管理。第十四条柜员尾箱交接时,交班柜员在交接前必须将尾箱中的现金与凭证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一致,核对不符的不允许交接;接班柜员必须将接收的尾箱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相符。第三节凭证管理第十五条综合业务系统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必须在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由各法人行(社)总库库管员统一入库后调拨到下级机构;非系统内(其他金融机构凭证、综合业务系统凭证库中未有的凭证种类需手工记账销号)的空白重要凭证由下级机构柜员自行入库。第十六条调出机构管库员必须核实调入机构库管员身份后方可调配凭证。第十七条凭证库间调配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库间调拨单,由调出机构库管员与调入机构库管员双方签章。第十八条柜员领用或上缴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