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稿)(说明:条文中标注方框的为拟删掉的内容;标注下划线的为拟增加或修改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社会化发展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和消防经费的增长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并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单位监督管理
第2页共2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3页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管理的内容,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教学、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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