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
0)》(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的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有序开展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管理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编写了《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
0)》(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于2009年10月23日下班前将书面修改意见上报我厅信息中心
征求意见范围: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各有关运维单位和数采仪制造商
联系人:叶新辉;联系电话:0571-28869099;传真:0571-28869079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2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
0)》(征求意见稿)二○○九年十月日9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的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运维”),有序开展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管理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运维等环节的信息传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由自动监测监控仪器信息输入输出端、数据采集传输仪、信息加密模块、通讯服务器和传输网络组成
数据采集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