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的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有序开展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管理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编写了《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于2009年10月23日下班前将书面修改意见上报我厅信息中心。征求意见范围: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各有关运维单位和数采仪制造商。联系人:叶新辉;联系电话:0571-28869099;传真:0571-28869079。附件:1.《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2.《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征求意见稿)二○○九年十月日9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的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以下简称“运维”),有序开展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管理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运维等环节的信息传输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由自动监测监控仪器信息输入输出端、数据采集传输仪、信息加密模块、通讯服务器和传输网络组成。数据采集传输仪是指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监控中心数据通讯传输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嵌入式可编程自动控制器(PAC)或可编程控制器等,简称数采仪。通讯服务器是指部署在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完成数据接收、转发等功能的服务器及其通讯软件。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传输网络是由主干网、支干网和接入网组成。主干网是指由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控中心之间的通讯线路组成的网络;支干网是指由环境监控中心与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监控站点之间的通讯线路组成的网络;接入网是指由环境监控中心与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接入点之间的通讯线路组成的网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加密模块是指对用于传输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的主要数据进行加解密的模块(由硬件和软件组成),简称加密模块。第二章数据传输第六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必须符合《浙江省10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并能实现单点多发的功能。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须将辖区内获取的自动监测监控信息通过传输网络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还须按程序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各级环境监控中心之间的信息应相互联通。第八条数据传输必须采用数字信号。报送的原始自动监测监控实时数据不得人为加工处理,转发过程中不得经过任何存储处理。现场监测监控仪器须能接收并实现通过传输网络从通讯服务器送达的反控命令。第九条为保证信息安全,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其主要数据必须加密。第十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必须进行联网测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开始正式传输。第十一条自动监控设施在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信息的同时,须同步传输污染源排污状况和治污设施运行状况的视频等相关信息。第三章管理与职责第十二条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颁布数据传输规约等技术规定;审批传输网络各节点的接入。第十三条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整体网络建设、主干网维护、数采仪入网测试和加密模块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支干网和接入网以及通讯服务器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