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雙福傳道基金申請辦法】中華民國97年03月14日雙福字001號頒訂第一條:【依據】一、本會宗旨以「服務弱勢、推動雙福、見證基督、領人歸主」四大目標為異象
二、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雙福實踐委員會」97年03月14日雙福字001號頒訂
第二條:【主旨】一、符合本會宗旨之基督徒,且具備專業資格,並願意委身於實踐異象者
二、為資助本會認可之對象推展宣教事工或參加基督教義之教育養成計畫
三、本條對象包括:傳道人、教會、宣教機構或差派事工等
第三條:【申請資格】本辦法申請資格分為申請制、推薦制、其他等三類,其說明如下:一、申請制:(一)身障者神學生
(二)從事身心障礙者工作及願意投入身心障礙者事工之非身障者神學生
(三)全時間奉獻於身心障礙之福音工作傳道人(目前在職進修者)
(四)未於其他單位有申請同性質補助款者
(五)補助對象為事工上被服務者,其申請人應為傳道人、教會或機構
二、推薦制:不符合以上資格者,可由兩名以上管理委員公開推薦
三、其他:未符以上條件者,應以提案簽呈本會委員會審查
四、曾申請本基金補助,但有違反本基金管理辦法紀錄者,均應以第二項辦理
五、初次辦理及符合本條第二項、第四項時,需自行覓妥連帶保證人,並出具該身分證明文件.第四條:【補助金額】一、補助金額每年為壹佰貳拾萬元整,補助名額最多十名
二、本補助金額僅作為生活需要使用,不得轉作其他項目;補助額度原則如下:(一)傳道人:每人不超過每月折合新台幣貳萬元為限
(二)神學生:每人不超過每月折合新台幣壹萬元為限
(三)其他:每年總合不得超過本基金年度總預算5%為限
三、海外地區以當地生活指數為依據
四、特殊狀況者,以專案討論處理之
雙福傳道基金申請辦法第1頁,共9頁第五條:【施行細則】本辦法應另訂有關傳道人、教會、宣教機構或差傳事工等基金管理辦法及審查流程
第六條:【檢具文件】(有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