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委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宗教系统基本建设规模有较大的增长,一些重要寺观教堂得到了恢复,有些进行了迁建、改建、扩建和较大的修缮,体现了党的宗教政策,改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为更好地方加强宗教系统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和基本建设管理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结合本市宗教系统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市宗教事务局是本市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本市伊斯兰教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宗教应当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原则对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规模和合理布局进行统筹安排,对宗教系统基本建设工作负有管理、监督、指导、协调的职责。市和区县有关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也应当配合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资共同搞好宗教系统基本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二、参与宗教系统基本建设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党的宗教政策以及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工作中处理好与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的关系,防止在宗教系统基本建设工作过程中侵犯宗教界的利益,更不得向宗教界提出不合理要求,坚决制止各种腐败现象和违反宗教政策的行为。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今后凡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须由相应的市级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系统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以及涉及扩大用地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米)以下的自筹资金项目,由市宗教事务部门直接审批立项;投资;总额第1页共4页在1500万元以上的,以及涉及动拆迁、扩大用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市宗教事务部门转报审计委审批立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地区改造、地区规划中涉及到宗教活动场所的项目,也应事先征询市和所在区县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宗教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方案、初步设计等阶段分别申报。一般程序为:宗教系统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级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市计委报批。在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据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四、宗教系统基本建设应切实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这是搞好宗教系统基本建设工作和维护宗教合法权益的保证。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用地规划性质、建设规模大小、具体规划指标、环境要求等各项基本指标确定后,对宗教建筑本身的格局、样式、建筑风格和使用功能等,应当尊重宗教界的意见,兼顾宗教界的合理要求。五、基本建设中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和市级以上宗教重点保护单位,在拟进行改建、扩建、大修前,应在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同时征询市文管会、市房地部门意见,并须取得市规划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改建、扩建、大修的,必须符合有关保护要求。为了切实保护原有建设的风格、特点、风貌不遭破坏,除把好设计审查关外,还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保护措施。不仅要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和装饰应得到保护,而且还要能附属建筑物的名人书画、题词、有历史价值的装饰件、雕塑和构筑物列入保护范围之内。六、宗教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招投标制度。设计委托宜采用建筑方案竞选或征集的竞争方式,一般要选择三家(含三家)以上的设计单位进行比选;施工发包宜采用工程实物量的招标方法,一般要有六家(含六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参第2页共4页加投标;勘察委托,如投资规模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