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信用社社员可以依法行使职权,充足发挥社员民主管理积极性,保证社员代表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
根据《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如下简称《联社章程》)的规定,结合联社实际状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度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社可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一)联社理事人数少于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提议;(四)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五)《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依法召集、理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联社章程》的规定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经合法选举产生的社员代表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二章社员代表大会的提案、议案第六条社员代表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详细议案,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详细的议案作出决策
第七条理事会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告知中应列出本次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理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足披露,需要变更前次社员代表大会决策波及的事项,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详细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社员代表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八条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告知发出后,理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告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
否则,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九条在年度社员代表大会上,有十分之一以上的社员代表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假如属于理事会会议告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提交理事会审核后公告
社员代表提新的分派提案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