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工业建设监管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委及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四条: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对安全环境的评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出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1页共3页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